114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玫伶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93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
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287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7元,並業經聲請人預納裁判費2,650元,有收據影本在卷
可稽。
四、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確定為1,193元(計算式:2,650元×45%=1,193元),並應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