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張麗華
相 對 人 沛豐貿易有限公司
黃育芯
博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相對人沛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美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范美瑛」、「黃育芯」、「博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沛豐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2月4日已為廢止登記,是本件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裁定,相對人沛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為
清算人即全體股東范美瑛、黃育芯、博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