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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士誠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柯秉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解除委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至0、00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送達代收人  陳保伶  住○○市○○區○○街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送達代收人  康慧卿  住○○市○○區○○街00號之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周景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蔡佳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郭釆瀅
            郭芳青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士誠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一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曾在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任職期間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618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1至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41至46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等資料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又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稽。再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4年11月20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份(本院卷第53頁)在卷可稽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本院卷第61至63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83至90頁)、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所陳報資料(本院卷第111頁),聲請人近期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應扣項目之健保費、勞保費、福利金、餐費等,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屬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範疇,是自不應從收入內扣除。則據此計算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6萬2,739元(1,631,226÷工作月數26個月≒62,739.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250頁),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或投資,但有價值約25萬元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價值約2萬元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71、330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83至90頁)、上開汽車及機車之行照影本(本院卷第287頁)各1份附卷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華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華南銀帳戶)、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本院卷第169、331頁)。而依卷附聲請人華南銀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對帳單(本院卷第229至261頁)及存摺影本(本院卷第263至271頁)、中信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273至285頁)所示,聲請人華南銀帳戶截至114年12月13日餘額為1,422元、中信銀帳戶截至114年5月5日餘額為24元,存款總額為1,446元。
 ⒊依卷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8月7日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本院卷第289至295頁)之記載,聲請人無有效人壽保險存在。
 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4萬4,121元(計算式:62,739-18,618=44,121),而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後,餘額為337萬5,496元(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3,646,942-車輛價值共約270,000-存款1,446=3,375,496)。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至少需要約77個月即6年又5個月(3,375,496÷44,121≒76.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6年,遑論附表一所示債務利息金額持續增長中。其次,若以附表一編號9所示債權人之原約定分期還款金額每月1萬560元(本院卷第97頁),加計附表一編號11所示債務聲請人每月需負擔之還款金額約2萬6,000元(本院卷第297至323頁)、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債權人在調解程序所提出還款計畫每月1萬5,610元(調解卷第69頁)計算,尚未計入附表一編號10所示債務,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即達5萬2,170元,明顯超過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信聲請人確實就附表一所示債務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㈥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租稅債權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2,353
陳報債權總額/本院卷第95頁;調解卷第59頁
2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6,6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據債權人清冊內容登載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
債權人陳報聲請人未積欠債務/本院卷第105頁;調解卷第75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4,857
1,266
15%
0
0
16,123
計算至114年12月17日/本院卷第117頁;調解卷第63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35,975
2,037
15%
0
0
38,012
計算至114年12月25日/本院卷第1237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050
357
14.99%
0
0
4,407
計算至114年12月26日/本院卷第161頁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1,382,959
0
0
0
0
1,382,959
計算至114年11月19日/調解卷第73頁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5,271
1,849
15%
0
0
27,120
債權人未陳報,依據調解卷第73頁登載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車號0000-00號車輛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369,342
僅陳報債權總額/本院卷第97頁;調解卷第61頁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物無殘值之債權
183,425
871
未陳報
0
500
184,796
僅陳報部分債權內容/本院卷第115頁
11
郭采瑩、郭芳青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605,230
債權人未陳報,依據債權人清冊及本院卷第341、342、379、380頁登載
合計
3,646,942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並已扣除請假扣款)
卷證出處/備註
1
112年10月
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來得公司)
薪資
49,108
本院卷第111頁
2
112年11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1,774
本院卷第111頁
3
112年12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1,474
本院卷第111頁
4
113年1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8,342
本院卷第111頁
5
113年2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77,760
本院卷第111頁
6
113年3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8,930
本院卷第111頁
7
113年4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5,087
本院卷第111頁
8
113年5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0,599
本院卷第111頁
9
113年6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7,120
本院卷第111頁
10
113年7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2,290
本院卷第111頁
11
113年8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1,429
本院卷第111頁
12
113年9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8,709
本院卷第111頁
13
113年10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8,246
本院卷第111頁
14
113年11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49,717
本院卷第111頁
15
113年12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2,825
本院卷第111頁
16
114年1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117,717
本院卷第111頁
17
114年2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49,725
本院卷第111頁
18
114年3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2,115
本院卷第111頁
19
114年4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93,834
本院卷第111頁
20
114年5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61,673
本院卷第111頁
21
114年6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5,987
本院卷第111頁
22
114年7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9,849
本院卷第111頁
23
114年8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47,157
本院卷第111頁
24
114年9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77,256
本院卷第111頁
25
114年10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1,293
本院卷第111頁
26
114年11月
保來得公司
薪資
55,182
本院卷第111頁
27
112年10月至12月
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保來得公司福委會)
所得
2,642
按比例計算(10,566×3/12=2,64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89頁
28
113年
保來得公司福委會
所得
8,777
本院卷第86頁
29
113年11月11日至114年2月20日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報酬
4,609
本院卷第85、337頁
合計
1,6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