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與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及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指定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訊問程序。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再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復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另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具狀聲請更生,但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附件所示資料,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陳報有無 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若有應提出法院名 稱、案號、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情形(扣薪起日、每月扣款數額、已扣款期數、目前已扣款金額總數、扣款後每月實質領受薪資數額)。 三、陳報自聲請日起回溯2年 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數額(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以兼職、打零工收入或以領現金方式收取 報酬之收入)及相關證明(如:每月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所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任職期間)。 四、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日起回溯2年迄今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應陳報領取之起訖時點、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日起回溯2年內,是否有受到他人提供經濟上資助,若有,應說明資助人之 年籍資料、與聲請人之關係、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出、流向之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各類財產狀況(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等)及自聲請日起回溯2年迄今之資產變動狀況、變動之原因事實(即取得資產之原因、喪失資產之原因、變更或設定負擔之原因等)(若有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倘解約之解約金數額及事證)。 七、陳報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含機車)行照及陳報車輛價值。 八、提出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以及若有主張需扶養他人,該人之戶籍謄本、名下財產資料、全體 扶養義務人資料。 九、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帳戶自聲請日回溯2年迄今之交易明細(含證券存摺,且不可有彙總登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