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及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對
上揭相對人負有債務,實已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指定於114年6月24日9時30分到場,且補正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114年5月19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69頁)在卷
可稽。然依本院114年6月24日
訊問筆錄(附於本院卷)之記載,聲請人卻未遵期到場,亦未說明正當事由。從而,聲請人
前揭更生之聲請,依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