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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現設籍苗栗縣,請提出居所在苗栗縣之證明。
如有受扶養人,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6月至114年5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提出112年6月今之租賃契約書。
4
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5
聲請人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7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如有受扶養人,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上開資料。
8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