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送達代收人 江建霖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柏均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對
上揭相對人負有債務,實已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
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4年11月4日11時到場,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查詢網頁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
可稽。然依本院114年11月4日
訊問筆錄(附於本院卷)之記載,聲請人卻未遵期到場,亦未說明正當事由。從而,聲請人
前揭更生之聲請,依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