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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良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2月至113年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如有遭扣薪情形時,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
2
聲請人於112年2月至113年1月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依聲請人所陳其母王陳秀女之扶養義務人數為3人,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076元計算,是聲請人所須負擔其母之扶養費應為每月5692元(計算式:1萬7076元/3人=5692元),請說明其須負擔超過上開數額之原因,如要援引上開規定,並以5692元作為計算其母扶養費用,亦請具狀陳明
4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2月起今之所有補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