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嗣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
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3消債職聲免15卷第93至96、115頁),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