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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子若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子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114消債職聲免3卷第277頁),應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