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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雅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顏寶稜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業已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於114年10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案卷全卷(見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核無訛,當堪信屬真實。承上,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無訛,從而,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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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