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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錦台  

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羅惠如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分之2,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0號認可更生方案。其持續依更生方案履行,至今雖已逾最終清償期,債權人同意聲請人繼續繳款,遂持續繳款。聲請人原先任職大千醫療社會法人南勢醫院擔任接駁車司機,每月上有收入可繼續還款,直至113年8月間,醫院認聲請人年紀過大遂不續聘聲請人,其頓失收入,生活需賴親友協助。雖聲請人有意另尋新職,但現已75歲實難另尋新職。綜合考量聲請人年齡及身體狀況,應認其已無法繼續從事工作,是縱使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亦無履行可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困難,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聲請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依聲請人記憶及長時間不斷繳納費用,清償額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2/3,惟聲請人向各債權人申請交付更生還款明細過程不斷受阻,請本院函查債權人關於聲請人還款資料,並予以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在案,更生方案為以每月為1期,共96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最後一期清償192萬3747元,總計清償239萬8747元,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免責之意見,各詳如附表免責意見欄。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5至56頁),其為40年生,現已74歲,並於113年8月30日經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退保,認聲請人主張其失業而頓失勞動所得乙節屬實,考量其已逾勞動基準法所定65歲退休年齡,另覓工作確實有所困難,且其名下並無不動產或車輛,亦有其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卷第57頁),認難以其資產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應認其確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所困難。但是經函詢各債權人後,其所履行之清償金額各如附表清償金額欄所示,仍未達法文所定「達原定數額3分之2」,是其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更生方案分配額
清償金額
免責意見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3000元
25萬3000元
無意見(卷第143至14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萬6176元
17萬9572元
請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情事(卷第15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7132元
3萬7371元
未表示意見
(卷第99至101頁)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7310元
6萬7724元
無意見(卷第147頁)
5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5825元
6萬3282元
無意見(卷第139頁)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817元
4萬4817元
無意見(卷第153頁)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252元
3萬2616元
不同意免責(卷第173頁)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萬9931元
19萬2084元
請駁回(卷第127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萬795元
16萬4062元
應裁定不免責(卷第133頁)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元
305元
請職權裁定(卷第129頁)
合計
227萬5543元
103萬4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