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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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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則樺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請在最新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均註記各債權及債務有無優先權?如有,係何種優先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別除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稅費)?又具優先權之金額為若干?
五、請提出其主張所擁有之汽車行車執照,並明列估價之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