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原小字第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郭書妤
馮鏈輝
被 告 賴孟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5元,及其中新臺幣4,468元,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積欠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電信費及
違約金共10,995元,台灣之星公司業將
債權轉讓原告。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
爰依原告請求為
一造辯論判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