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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吳行  
            潘俐君  
被      告  謝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率年息
利息

78,867元

16%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按左欄利率計算之利息。

14.99%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