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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王筑萱
            陳鴻瑩
被      告  吳韋橋
      (原名吳凱珍)居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0號9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為被告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芳林行銷公司)分期付款購買商品,並由原告受讓上揭分期付款債權乙事所衍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