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被 告 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60元,並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