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小字第3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奕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以一一四年度苗小字第三四六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後,原告業已遵期繳納裁判費,
惟因本院出納人員誤載案號,致查無繳費紀錄,並經本院以原告未遵期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於114年6月17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等情,有卷附裁定、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
可參。準此,本院
上開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既有不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