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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范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復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2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05日向第三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電動吸塵器,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05日至114年04月05日 .計 30期 ,每期繳款金額為2,960元,被告僅付23期後即113年10月5日起未再繳付,今尚積欠如主文所之金額,有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債權轉讓證明書等為證,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