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4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洪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