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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至言  
            鄭正福  
被      告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13元,及其中新臺幣19,674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額度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自114年1月15日積欠本金19,674元、違約金1,119元、113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月17日利息220元,合計21,013元,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身分證影印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