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小字第468號
原 告 佳弘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
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