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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5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徐至言  
被      告  莊文謙即紅燈籠檳榔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