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博凱(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於起訴時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於114年3月6日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有民事
起訴狀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
可稽,然被告已於
起訴前即113年5月27日
死亡,亦有被告之除戶謄本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
起訴前已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