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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      告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于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