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7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蔣辰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