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787號
被 告 鄭滄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7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11時30分許,駕駛NJY-6302號車行經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路與天下路口,與原告承保之人杜思慧(即被
保險人)所有並由訴外人陳中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
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11,842(含工資2,500
元、塗裝烤漆7,680元及零件1,662元)
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通
霄分局函送肇事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處理摘要、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
照、估價單、發票、車損照片等影本在卷
可憑,經核,零件經折
舊後之金額為791元(計算詳如附表),故認原告請求10,971元
(計算式:工資2,500元+塗裝烤漆7,680元+零件791元=10,971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此範圍之部分,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表:原告請求之金額11,842元
(一)工資:2,500元
(二)塗裝烤漆:7,680元
(三)零件:1,662元;折舊後:791元
出廠日期:112年4月
肇事日期:113年11月17日
使用年限:1年8月
折舊後零件:791元
第1年折舊值 1,662×0.369=6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62-613=1,049
第2年折舊值 1,049×0.369×(8/12)=2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49-258=791
(四)折舊後得請求總金額:10,971元
(計算式:工資2,500元+塗裝烤漆7,680元+零件791
元=10,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