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賴昭廷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 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
法官 李昆儒
通譯 楊燕杰
原告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
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69元,及其中新臺幣7,286 元自
民國114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郭娜羽
法 官 李昆儒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
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