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小字第 79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陳品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賴昭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
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   李昆儒   
    書記官 郭娜羽
    通譯   楊燕杰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到
被告            賴昭廷   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
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69元,及其中新臺幣7,286 元自
  民國114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郭娜羽
           法 官  李昆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