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祥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於起訴時住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