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被 告 黃煌霖等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9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與被代位人陳世峰就被
繼承人黃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
二、
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代位人陳世峰積欠原告債務,又被代位人除繼承自被
繼承人黃富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
強制執行。被繼承人黃富等人去世後,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黃棟材於63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7、20-29、黃大榮於34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8-19。
而被繼承人黃富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被代位人均未就系爭遺產為分割,被代位人陳世峰怠於行使
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系爭遺產換價受償,原告為保全系爭
債權,自得代位其行使分割權利,爰依
民法第242條及
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繼承人黃富去世後,附表三所示之人登記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
公同共有人,而原告為被告陳世峰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黃富等人去世後之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黃棟材於63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為附表一編號1-7、20-29、黃大榮於34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為附表一編號8-19
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3336號
債權憑證、被代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在卷
可憑,
堪認為真實。
㈡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於稅捐之徵收,
準用之。前開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
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
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
遺產分割之情形,
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
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
69年台抗字第240號、
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
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4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參照)。又民法第242條所定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而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
之虞時,始得為之。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
資力有關,如金錢之債,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
9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代位人陳世峰對於原告仍有系爭債務尚未清償,且經送請行政執行中,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查,又被代位人名下除其繼承自黃富之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足認除系爭遺產外,其資力應不足清償系爭債務。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陳世峰本得請求分割後換價以清償系爭債務而未為之,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是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屬有據。
㈢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亦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價金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第1至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
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
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從而,由法院以
裁判為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按民法第824條依遺產之整體斟酌公平原則、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因素命為
適當之分配而公平決定之,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經查,黃富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已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在卷可查,是
本件起訴時黃富尚存之遺產即為附表二所示財產。又黃富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被代位人陳世峰,其等之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亦有黃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被告及被代位人陳世峰均未就其對於系爭遺產之使用、占有、管理狀況表示意見,不宜逕予細分或分歸特定繼承人單獨所有,且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僅得就被代位人陳世峰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而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則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並無不利。故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系爭遺產應按其如附表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就附表所示之財產,依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
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黃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代位
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
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互蒙其利,是由兩造依據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一 被告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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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號3樓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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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0○○○○○○○南區辦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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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
| |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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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臺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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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繼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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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示部: (一)面積:130.01㎡ (二)使用分區:(空白) (三)使用地類別:(空白) (四)113年9月11日公告土地現值:51,46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共0棟 | |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備註:應繼分比例之說明:
一、黃富之繼承人:黃鄭金、黃棟材、黃大榮(應繼分各3分之1)
(一)黃棟材繼承人,配偶黃古秀妹、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
(應繼分各21分之1,亦即3分之1為7人繼承)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
(應繼分各105分之1,亦即21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105分之1)
3.彭黃鳳蘭繼承人:長女鄞彭玉雲、長男彭賢俊、次女彭玉女、三女彭玉美、次男彭賢文
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三男彭俊綸
{21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應繼分為252分之1,其餘各126分之1}
4.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126分之1)
5.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
(應繼分126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378分之1)
6.黃古秀妹繼承人: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曉俐、彭曉薇、彭俊綸)、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
{應繼分21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俊綸各為756分之1;彭曉俐、彭曉薇各為1512分之1),其餘各126分之1}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
(應繼分各630分之1,亦即126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630分之1)
(3)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756分之1)
(4)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
(應繼分756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2268分之1)
(二)黃大榮代位繼承人:長女黃玉鳳(無子
嗣)、次女沈玉子、三女雙黃明珠;長男黃界明
(應繼分3分之1為3人所繼承,各9分之1)
1.沈玉子繼承人:長女陳碧枝、次女陳錦鳳、長男陳明揚、次男陳遠興、四女陳錦娥、三男陳遠豐
(應繼分9分之1為6人繼承,各54分之1)
2.雙黃明珠繼承人:長男雙志方、長女雙勵、次女雙認、三女雙賓、次男雙成合
(應繼分9分之1為5人繼承,各45分之1)
二、黃鄭金之繼承人:黃棟材繼承1/6、黃大榮代位繼承1/6{雙黃明珠、黃界明(應繼分各1/12)}
(一)黃棟材繼承人,配偶黃古秀妹、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
(應繼分各42分之1,亦即6分之1為7人繼承)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
(應繼分各210分之1,亦即42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210分之1)
3.彭黃鳳蘭繼承人:長女鄞彭玉雲、長男彭賢俊、次女彭玉女、三女彭玉美、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三男彭俊綸
{42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應繼分為504分之1,其餘各252分之1}
4.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252分之1)
5.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
(應繼分252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756分之1)
6.黃古秀妹繼承人: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曉俐、彭曉薇、彭俊綸)、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
{應繼分42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俊綸各為1512分之1;彭曉俐、彭曉薇各為3024分之1),其餘各252分之1}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
(應繼分各1260分之1,亦即252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1260分之1)
(3)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1512分之1)
(4)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
(應繼分1512分之1為3人繼承,為4536分之1)
(二)黃大榮代位繼承人:長女黃玉鳳(無子嗣)、三女雙黃明珠;長男黃界明
(應繼分6分之1為2人所繼承,各12分之1)
1.雙黃明珠繼承人:長男雙志方、長女雙勵、次女雙認、三女雙賓、次男雙成合
(應繼分12分之1為5人繼承,各60分之1)
三、綜上被繼承人黃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應為:
(一)黃煌霖、張黃鳳珠、黃鳳梅、黃國豐:各12分之1
(計算式:21分之1+126分之1+42分之1+252分之1=12分之1)
(二)黃謝碧霞應繼分:30分之1
(計算式:105分之1+105分之1+630分之1+630分之1+210分之1+210分之1+1260分之1+1260分之1=30分之1)
(三)鄞彭玉雲、彭賢俊:各72分之1
(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四)黃秀華、黃雪香、黃雪卿:各60分之1
(計算式:105分之1++630分之1+210分之1+1260分之1=60分之1)
(五)彭曉俐、彭曉薇:各144分之1
(計算式:252分之1++1512分之1+504分之1+3024分之1=144分之1)
(六)彭俊綸應繼分為:72分之1
(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七)董滿、董于姍、董佩姍:各216分之1
(計算式:378分之1+2268分之1+756分之1+4536分之1=216分之1)
(八)陳世峰:72分之1
(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九)黃界明應繼分為:36分之7
(計算式:9分之1+12分之1=36分之7)
(十)陳碧枝、陳錦鳳、陳明揚、陳遠興、陳錦娥、陳遠豐:各54分之1
(十一)雙志方、雙勵、雙認、雙賓、雙成合:180分之7
(計算式:45分之1+60分之1=180分之7)
附表四 被繼承人黃富之繼承人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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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 民前00年0月0日生 民國40年8月13日歿
配偶 黃鄭金 民前00年00月0日生 民國46年4月4日歿 (繼承黃富3分之1) | 長男 黃棟材 民前0年0月00日生 民國63年6月12日歿
配偶 黃陳配 民前0年00月0日生 民國36年7月18日歿
配偶 黃古秀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6年2月26日歿 (繼承黃棟材7分之1) | 長男 黃玉能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9年1月26日歿
配偶 黃謝碧霞(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長女 黃秀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45年6月24日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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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長男 黃煥璋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12年4月18日歿 (無子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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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女 彭黃鳳蘭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8年3月27日歿
配偶 彭龍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4年5月26日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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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次女 彭玉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9年7月18日歿
配偶 陳炳坤 | 長男 陳世峰(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代位人) |
| | | 三女 彭玉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1年4月5日歿
配偶 董滿(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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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次男 彭賢文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4年1月28日歿
配偶 曾雲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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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男 黃大榮 民前0年00月0日生 民國34年2月2日歿
配偶 黃鄭射留 民國0年0月00日生 (已歿)
配偶 黃沈蕊 民國0年0月00日生 (已歿) | 長女 黃玉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45年2月6日歿 (無子嗣) | | |
| | 次女 陳沈玉子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44年11月22日出養) 民國110年5月9日歿
配偶 陳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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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女 陳錦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9年2月23日歿 (無子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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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女 雙黃明珠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6年8月16日歿
配偶 雙武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3年7月1日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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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女 黃綉英 民國0年00月0日生 民國35年4月5日歿 (無子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