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簡字第62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右芸
理 由
一、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