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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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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原      告  邱泰科  

被      告  徐佳紅  

訴訟代理人  賴昱均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