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苗簡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沈佩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當為新臺幣(下同)48萬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