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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李昌諺  





被      告  陳家禾  


            杼利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名  
訴訟代理人  葉秀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