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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李昌諺
被 告 陳家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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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嘉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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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