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卓火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