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易采萱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易采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
住居所資料。
三、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正中均未於
起訴狀第二頁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或簽章,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