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家瑋之所有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張家瑋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