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自112年7月25日起之異動索引。
二、請說明原證一之土地
買賣契約中
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為何?
三、提出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之管理人為黃文明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詹志偉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五、被告祭祀公業黃信義嘗之管理人黃文明、古俊炫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