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境伶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
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廖境伶之被
繼承人廖彭春英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另
起訴狀附表之權利範圍如有誤載,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
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6月9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五、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