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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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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      告  文夢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0,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文夢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趨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84,608元

284,608元
2
利息
113年5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233/365)
2.875%
5,223元
3
違約金
113年6月27日
113年12月26日
(183/365)
0.2875%
410元
4
違約金
113年12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19/365)
0.575%
85元
合  計
290,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