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力銓即劉加騰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33元(計算式:本金50,941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43,292元=194,2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