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BRG-1737自小客車車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BRG-1737自小客車車主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及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
閱卷或
聲請複製
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BRG-1737自小客車車主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