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
聲請人請求給付遷葬費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調解聲明第1項所請求之清潔費及遷葬費之金額為何?
二、
相對人藍慶良、胡氏勸、林獻堂、郭金妹、蔡火生、詹燿樞、林六、林省、楊李鳳屏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
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