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郁君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
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黃郁君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