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深圳和美精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404元(計算式:美金189,079元×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8=5,706,4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