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應具體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前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