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家陽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本院函調原告
起訴狀所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分割
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
繼承人陳家木之繼承人中並無被告陳家陽,請確認
本件起訴狀內容是否有誤,並應予更正。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