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玉杰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1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徐玉杰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徐OO人別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