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清輝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黃清輝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暨具狀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
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