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28號
被 告 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原名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
公司)
被 告 王煜順
黃宏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⑴確認
被告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永丞公司)、王煜順、黃宏堯間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於114年7月2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⑵被告王煜順、黃宏堯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核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被告永丞公司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95,900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永丞公司應給付原告2,589,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89,000元。綜上,原告先備位聲明間,
核屬選擇關係,又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高,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金額4,295,9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10元。
二、被告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原名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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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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